市政Public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挡土墙及附属设施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附属设施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污水管、雨污合流管、排水沟、检查井及附属井。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及其附件设施。
5、海南省城市 市政 设施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 设施管理的使用功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作用,并保持。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弄及建筑间道路、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多层停车场)以及路肩、隔离带、道路两侧沟渠、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2)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各类桥梁、涵洞、地下通道,以及桥梁上和地下通道内的照明灯、桥梁铭牌、吨位牌等桥涵附件设施;(3)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污水管、雨污合流管、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件设施;(4)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河坝、防洪墙、排水泵站、溢洪道及其附件设施;(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
6、合肥市 市政工程 设施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project设施-3/并保证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和照明市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Project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洗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的街道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件-(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及其附件8(3)城市排水设施:雨水、污水管道、明渠、堤坝、各类泵站、涵洞、污水处理厂及其附件设施;(4)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公园、绿地的照明设施。
7、吉林市 市政 设施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 设施管理的完整性,保证市政设施充分发挥其职能,根据第二条本条款-0 设施中所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规划、建设、维护、养护、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第四条市市政-1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作市政-1管理。
各市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1/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管理辖区内市政-1/。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保、住房保障、房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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