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珠海市有偿使用 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经济特区管理条例》土地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是指依法有偿转让、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确定的价格。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由市国土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坪、唐家、金顶、横琴区。第四条通过出让或有偿、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2)通过有偿或无偿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登记,并缴纳土地价款和土地的增值费。

8、 珠海市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土地,规范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储备用地,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用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土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9、 珠海市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对土地 -3/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备工作。第三条珠海本市实行土地预备役制度。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储备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依法收回、收购、返还、置换的土地土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隶属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备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 reserve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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