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邮Ticket经营的活动,设立本办法所称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集邮票经营指集邮票的批发、零售、拍卖活动和集邮票的生产活动;集邮门票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拥有多个集邮门票经营门票,并独立公开交易集邮门票的固定场所。
4、中国邮票收藏投资解析的内容简介本书从新中国发行的数千套邮品中精选了108套,其中不乏集邮读者津津乐道的“JT”票和小型张。在书中,作者详细介绍了最具投资潜力的108套邮品的历史走势、投资分析、生存数量、投资等级。部分重点邮品的独特之处,如金丝猴、中银错片、贵州错片、中国现代科学家(第二组)等,都是特意写出来的,帮助读者更准确地把握这款邮品的来龙去脉,以及投资和鉴别的要点。
5、关于 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邮是指公众收藏、欣赏、研究邮票和集邮的文化活动。本规定所称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制作、销售邮票和集邮产品的业务。
第二章集邮Business经营Article 4/Business经营工作要坚持开放市场、优质服务、遵纪守法、提高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第五条管理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经营销售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得储备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直至售罄。
6、上海市邮票和 集邮品管理办法(199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邮票、集邮产品和集邮活动的管理,保障邮政通信正常进行,促进集邮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定义)规定,本办法所称邮票是指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邮票交换及相关活动。第四条(主管、配合部门)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邮票、集邮产品、集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邮票管理第五条(邮票销售部门)邮票由邮政局(所)、邮票代理处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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